市组通字〔2016〕 号
中 共 张 掖 市 委 组 织 部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2012年6月《张掖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市组通字〔2012〕67号)实施以来,对于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调动全市各级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现就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考核对象。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以及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干部。
二、规范学分设置。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级干部通过集体学习、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在职自学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县处级干部每年至少完成110学分,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至少完成90学分,即为完成本年度教育培训任务。
三、统筹在线学习。在保持原有参学人员的基础上,将市直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全部纳入在线学习范围。市直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通过“甘肃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开展学习,其他参学人员通过“张掖市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开展学习,完成规定学时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计40学分,超过规定学时部分每学时加计1学分。参加“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和“富民兴陇”系列讲座每次加计1学分。
四、强化结果运用。将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教育培训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干部前5年内、科级干部前3年内应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确因特殊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学分,仍未完成的延长试用期。
五、加强组织管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考核职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滞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说明情况,特别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其它事宜,继续按《张掖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4日